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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士群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群,马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张士群,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马保斌,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张士群与马保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保斌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的执行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