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9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国树与闫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树,闫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958-1号原告孙国树,男,蒙古族,1966年8月5日出生。被告闫银山,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孙国树诉被告闫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国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闫银山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印象草原某号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闫银山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印象草原某号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