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志惠、刘俊、向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俊,向涛,李颖,孙志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890号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俊,男。被告向涛,女。被告李颖,男。被告孙志惠,女。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向涛、李颖、孙志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俊、向涛、李颖、孙志惠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俊、向涛、李颖、孙志惠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保利(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