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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祥辉与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刘祥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薄板深加工产业园南北路东。法定代表人邱杰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鑫,居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辉,农民。上诉人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王纲礼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琦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