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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农民。被告刘某,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六合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焦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彦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