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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家发、郑基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发,郑基兵,王群,昌献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刘刚,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沈阳,该行员工。被告:胡家发,1962年3月7日出生。被告:郑基兵,1971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王群,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昌献宏,1968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家发、郑基兵、王群、昌献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胡家发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家发、郑基兵、王群、昌献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杨文莲、许程琼和人民陪审员何宏彬。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