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邹孔飞与孙东友、陶艳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64-1号原告:邹孔飞,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会永,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东友,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陶艳霞,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孙东友,男,控制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陶艳霞配偶。被告:林后文,合肥新瑞福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合肥新瑞福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林后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已经生效。2015年5月6日,邹孔飞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邹孔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冯晶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