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迎春与刘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迎春,刘学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唐迎春,农民。委托代理人董俊学,卢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学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迎春与被告刘学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迎春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迎春负担。审判员 陈晓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翁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