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池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施连环、方杰富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施连环,方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施连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连环,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杰富,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施连环、方杰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施连环、方杰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施连环、方杰富银行存款10843009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