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民一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石桥市建一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赵日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建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石桥市。法定代表人:许学滨,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延柱,男,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日伟,男。委托代理人:赵长青,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石桥市建一镇人民政府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汤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石桥市建一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延柱、班新,被上诉人赵日伟的委托代理人赵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二份证据,一份是大石桥市建一镇人民政府和赵日伟签订的《探矿协议书》,一份是大石桥市建一镇人民政府和大石桥市佳源玉石菱镁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该二份协议是否能够说明上诉人以探矿许可证进行出资,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重审时对二份证据进一步审查,结合相应的事实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而作出相应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汤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 卿代理审判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