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新民初字第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0812号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曾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义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红霞,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董事长。被告张银华。被告卞永巧(系张银华之妻)。被告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澳洋工业园汇鑫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银华,董事长。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派新材料公司)、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业医药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金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义文、刘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张银华、卞永巧、华业医药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金小额贷款公司诉称: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3月4日向我司借款并签订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利息。被告张银华、卞永巧、华业医药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张银华、卞永巧又以其所有的瑞景花园*幢*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偿还律师代理费34000元、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张银华、卞永巧、华业医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对被告张银华、卞永巧所有的瑞景花园*幢*室、*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未答辩。被告张银华、卞永巧未答辩。被告华业医药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华派新材料公司(借款人)与汇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签订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摘要):1、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余额不超过壹佰万元的人民币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式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借款人不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挤占挪用处理,对挤占挪用部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4、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华业医药公司、张银行、卞永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张银华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同日,汇金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权人)与华派新材料公司(债务人)、张银华(抵押人)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摘要):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壹佰万元提供担保,抵押人同意以住宅市区瑞景花园*幢*、*室作为抵押物。3月6日,汇金小额贷款公司、张银华在盐城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物登记。盐房他证市区字第00585**号抵押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汇金小额贷款公司、房屋所有权人张银华、房屋座落瑞景花园*幢*室、*幢*室、债权数额壹佰万元整。2013年3月4日,汇金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与华派新材料公司(债务人)、华业医药公司(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1、保证人自愿为合同债务人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最高余额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务的最高余额限定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2013年9月17日,汇金小额贷款公司(债权人)与张银华、卞永巧(保证人)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摘要):保证人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向债权人保证,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项。2013年9月27日,汇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亭湖支行向华派新材料公司在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中转账100万元整。同日,华派新材料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借款人华派新材料公司、借款日期2013年9月27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26日、月利率18‰、借款金额100万元。华派新材料公司在该借款借据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印。逾期,华派新材料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11月,汇金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于2013年3月4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华派新材料公司根据该借款合同于9月27日出具的借款借据注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原告与华派新材料公司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现华派新材料公司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华派新材料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该合同约定借款人需承担律师费,故对原告要求华派新材料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银华、卞永巧、华业医药公司为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借款提供保证,现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张银华、卞永巧、华业医药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银华、卞永巧、华业医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银华、卞永巧为被告华派新材料公司的借款使用其所有的瑞景花园*幢*室、*室房屋提供抵押,并已办理登记,该抵押担保合同有效,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律师代理费34000元及本金100万元的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座落于盐城市区瑞景花园*幢*室、*室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江苏华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银华、卞永巧、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邵海峰审判员 顾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斌附录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回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则热你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额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