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306号申请执行人赵光。被执行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赵光与多米诺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淮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29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多米诺公司支付赵光人民币98000元,付款方式为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赵光5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4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除了房屋和车辆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正在处置中,本院暂时无法处理变现,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房屋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正在处置中,车辆虽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法查找车辆的下落,因此,被执行人的房屋及车辆暂时均无法处置变现,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2014)第29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