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戚南云与叶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戚南云,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戚南云。被执行人:叶军。申请执行人戚南云与被执行人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戚南云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军支付货款255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军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目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7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