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行非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与李成义房屋征收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李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非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火权,区长。委托代理人:金大宝,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小蕊,亳州市谯城区涡河南岸景观带旧城改造项目征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成义,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征补(2014)第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成义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胡跃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鞠铮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