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潘志远与太仓市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远,太仓市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潘志远。被告太仓市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远与被告太仓市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志远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红星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滕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