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龚某某,男,生于1977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邱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