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宗宝与孙力、谢运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宗宝,孙力,谢运东,刘国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宋宗宝,男,生于1971年4月1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涛、高瑕(实习),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力,男,生于1961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联系。被告谢运东,男,生于1971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刘国成,男,生于1963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诉被告孙力、谢运东、刘国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孙力、谢运东、刘国成以恩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2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三被告已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其与本案原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2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三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简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