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司建秋申请执行王光玲其他民事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红法执字第482号王光玲:司建秋申请执行王光玲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2014)红民一初字第185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司建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限被执行人王光玲于2015年5月8日9时30分自动到本院履行第1851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同时支付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