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金海涛,解小东,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涛,解小东,赵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初字第338号原告:金海涛,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解小东,住吉林省长岭县,现住吉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赵立娟,住吉林省长岭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金海涛诉被告解小东、被告赵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涛,被告解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金海涛诉称:2013年3月24日,在被告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发电设备小区31栋3门103室住所内,原告将人民币60000元借给二被告,被告借钱的理由是厂子扩大生产缺少资金,借期三个月,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上面签字画押。此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解小东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与被告赵丽娟系夫妻关系,因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希望原告照顾。被告赵丽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给解小东男汉1969.3.14.吉林省长岭县永久镇柳蒿村前柳蒿泉子屯身份证号×××赵立娟女汉1978.1.25.吉林省长岭县三十号乡三十号村三十号屯.×××.二人系夫妻关系.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期三个月.时间(自2013年3月24日-2013年6月24日).借款人:解小东赵立娟2013.3.24”。二被告借款后,未将借款偿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借款偿还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解小东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还款,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小东、被告赵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海涛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解小东、被告赵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 君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