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董某某,现住依兰县。被告刘某某,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春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