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邹丽英与吕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丽英,吕世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邹丽英,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吕世涛,男,36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原告邹丽英与被告吕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丽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世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丽英诉称:被告于2011年借原告人民币6000元,并立有借据。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搪拖,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世涛未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吕世涛系原告邹丽英的外甥。2011年秋天,被告称家里盖新房缺钱,向原告借款6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一直拒不偿还。2013年11月1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称到2014年5月份偿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邹丽英6000元,过年五一前后还钱,2011年借钱,吕世涛,2013.11.19”。但被告逾期未偿还该款。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吕世涛向原告邹丽英借款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故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世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邹丽英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世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锡朝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