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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30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领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武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