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汪波与有凤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波,有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85-1号申请执行人汪波。被执行人有凤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有凤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有凤玲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