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商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单小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单小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0197号原告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号(华东汽车城C218-1号室)。法定代表人周勤优,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小明。原告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小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建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8日订立一份汽车挂靠、统一管理合同后,单小明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挂靠经营期间车辆保险到期未能续保。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车辆挂靠合同。单小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单小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原告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小明订立了一份汽车挂靠、统一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单小明将自己购置的一辆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货运业务,车牌号为苏B796**;单小明每年车辆年检之日交纳车辆管理费1000元;在规定时间内,由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地点统一进行车辆年检和二级维护;单小明的车辆必须由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办理车辆保险,为确保车辆不脱保,在车辆保单到期之日七日前,单小明未告知相应情况,则默认车辆保险继续由公司代办,保险费于每年车辆年检之日交给公司;单小明如拖欠或拒绝交纳上述费用,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予车辆年审或年检,并通过法院诉讼单方终止合同。合同订立后,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约为单小明办理了营运手续,但单小明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自2015年3月起即不为车辆办理保险。为此,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汽车统一管理合同、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小明订立的汽车统一管理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单小明在挂靠经营期间,不购置车辆保险,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风险,故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予以采纳。综上,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请,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单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未能抗辩的诉讼后果。单小明系败诉方,依法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单小明订立的《汽车挂靠、统一管理合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单小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盛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伟栋附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