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金玲、于连灵与颜桂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玲,于连灵,颜桂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49号申请人:李金玲,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于连灵,女,1962年8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颜桂林,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颜桂林驾驶的鲁QYXX**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颜桂林驾驶的鲁QY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