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曹建文、王志刚等与朱辉、陈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文,王志刚,朱辉,陈海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曹建文,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原告王志刚,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被告朱辉(又名朱高粮),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陈海涛,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文、王志刚与被告朱辉、陈海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文、王志刚于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文、王志刚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文、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曹建文、王志刚负担。审判长 巴起骏审判员 赵卫杰陪审员 徐凌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