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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熊明辉与博白县博白镇第二初级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辉,博白县博白镇第二初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811号原告熊明辉。被告博白县博白镇第二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蓝晓,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辉诉被告博白县博白镇第二初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明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博白县博白镇第二初级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明辉负担。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桂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