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丽晶与于庆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晶,于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于丽晶,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法定代理人刘淑范,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包装公司工人。被执行人于庆成,男,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公司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于丽晶与于庆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丽晶的法定代理人刘淑范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长友审 判 员 纪振玲代理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