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照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50号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弟。委托代理人周宝其,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照华。委托代理人诸巨明,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元,减半收取214.50元,由原告上海世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