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某 某 与 杨 某 某 同 居 关 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6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1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华亭县。案由:同居关系纠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尉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