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桃花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桃花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室,组织机构代码67483752-8。法定代表人李俊雄。委托代理人沈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怡,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北京桃花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燕山大酒店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173262-5。法定代表人俞跃舒。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桃花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