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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岩刑终字第8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1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龙岩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陈某甲患有“慢性阻塞性肺、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现在家。辩护人邓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月24日,潘某某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人陈某甲和陈乙(系被告人陈某甲之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孟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年1月26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龙新民初字第10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人陈某甲所有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登高西路83号三和大厦505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2011年3月17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龙新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和陈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潘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孟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年4月15日该判决生效。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登高西路83号三和大厦505室房产转卖给他人后离开新罗区,所得款项未履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潘某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漳州火车站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另查明,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登高西路83号三和大厦505室的房产证遗失为由,向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挂失,12月6日向龙岩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补办房产证,12月13日龙岩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同意给予被告人陈某甲补办房产证。2013年年底,龙岩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赔偿潘某某因电脑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导致被告人陈某甲被查封的房产提前解冻,造成房屋在查封期间被被告人陈某甲转移至魏某某、涂某某名下,给潘某某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及移送执行书,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人举证情况表及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告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及存款查询情况、送达回证等),执行笔录及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存根及房屋所有权证书,龙岩市房产交易中心关于陈某甲非正常解冻情况说明,龙岩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条、银行单据、税票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遗失登记审批表、遗失登记报告、遗失声明、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人潘某某、孟某某、涂某某、陈某丙、邱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其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予以转让,所得价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邓倩的诉辩理由为:原判量刑畸重,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恳请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1.上诉人主观上无转移法院已查封财产的故意。2.年老体弱,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度肺功能减退”疾病。3.认罪态度好,积极凑足借款本金10万元人民币,交至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已经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查明,上诉人陈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履行该院(2011)龙新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1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明知其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予以转让,所得价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陈某甲在二审期间积极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大部分还款义务,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予以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庆 泉审 判 员 苏 素 芬代理审判员 卢 亮 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洪奕(代)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