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练洪光与被告雷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洪光,雷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练洪光,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雷佳,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洪光与被告雷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洪光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洪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练洪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