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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练洪光与被告雷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洪光,雷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练洪光,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雷佳,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洪光与被告雷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洪光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洪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练洪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