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立兵与李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兵,李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黄立兵,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677。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710。是顺德区容桂湘西情土菜馆的经营者。原告黄立兵与被告李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立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营顺德区容桂湘西情土菜馆,原告向被告供应米面、蔬菜、酒等材料,双方按送货单结算。从2014年8月至今被告拖欠货款27959元,并已贴出广告转让。原告追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959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送货单原件132张、照片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李福军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是顺德区容桂湘西情土菜馆的经营者,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菜馆所需蔬菜、肉类和调料等,双方凭送货单每月结算。但自2014年8月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27959元。原告向被告追讨未果,于2015年3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被告李福军拖欠原告货款2795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清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立兵支付货款人民币279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泽标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