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亿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亚光耐新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亿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小王庄村宏亮大街一号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培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山,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世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4-302室。法定代表人刘树英,总经理。原审被告亚光耐新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亚光耐普罗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微电子工业园区微五路5号。法定代表人尚奎明,董事长。上诉人天津市亿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市亿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工商注册及主要营业地均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与亚光耐新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无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津市亿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亚光耐新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亚光耐普罗精密注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微电子工业园区微五路5号,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津市亿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