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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丰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杨某某,女,应县下马峪乡人。被告丰某某1,男,应县下马峪乡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丰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尚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农历12月8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8年12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丰某某2,2006年5月14日出生,应县一小上学;儿子丰某某3,2011年7月19日出生。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染上了一些不良嗜好,为了家庭和孩子,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改正恶习,被告一直未能改掉不良嗜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农历12月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2月18日双方补办结婚证。2006年5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丰某某2,现在应县一小上学;2011年7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丰某某3。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明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十年之久,且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偶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不准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丰某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