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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韧与陶安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韧,陶安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张韧,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安平,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韧与被告陶安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张韧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彭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