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周良珍与王德武、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珍,王德武,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周良珍,务工。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武,驾驶员。被告: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来安路118号。法定代表人:XX山,系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论,系单位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良珍诉被告王德武、滁州市城际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