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小红与张海燕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小红,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江小红,男,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燕,女,生于1987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从2013年4月起),已执行210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燕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龚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