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7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付长山等与吴秀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山,王三胜,李元良,段美全,吴秀英,周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7026号原告付长山,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原告王三胜,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原告李元良,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原告段美全,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权真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英,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周超,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山、王三胜、李元良、段美全与被告吴秀英、周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山、王三胜、李元良、段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付长山、王三胜、李元良、段美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