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字第00358号原告:陈某,女,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的户籍在凤翔县,但在娘家凤县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凤县。被告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该案应当由凤县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至凤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大为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人民陪审员 孙绪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