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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向桂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桂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杨文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李文锋,该分行职员。被告:向桂钟,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2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向桂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洁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