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聪尧与熊明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聪尧,熊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胡聪尧。被告熊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聪尧诉被告熊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聪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聪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朝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