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第50号黄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姚金姣,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建国、姚金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李某某于1994年在民政办理了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07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与李某某离婚的状况下与文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5年2月6日,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3、婚介媒人赵某某、乡民政办公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4、被告人黄某某与文某某结婚登记材料;5、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人民陪审员 周文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淑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