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红安与黄支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谭红安,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支平,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黄支平送达了(2015)鄂江陵执字第000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支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支平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4147.76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