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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荆国营与孟四清、张敬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国营,孟四清,张敬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荆国营。被执行人孟四清。被执行人张敬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国营与被执行人孟四清、张敬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盛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