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荆国营与孟四清、张敬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国营,孟四清,张敬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荆国营。被执行人孟四清。被执行人张敬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国营与被执行人孟四清、张敬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盛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