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江,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号*号楼*层北。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安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长金公司支付建安公司款项892.6万元及逾期利息5万元;2、长金公司返还建安公司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3、长金公司返还建安公司垫付的农民工保证金131475元;4、长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建安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长金公司支付工程款962.6406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长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建安公司向长金公司提供完备的决算资料、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2、建安公司向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3、建安公司协助长金公司到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4、建安公司向长金公司支付违约金、损失等361.03938万元;5、诉讼费用由建安公司承担。后长金公司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对诉讼请求第一、二、三项申请撤回。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建安公司、长金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江、鲍海山,长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卢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元和河南长金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3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田 伍 龙审 判 员 孙 玉 华代理审判员 吴 延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龚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