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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鲁��建、孟美容与吴诚忠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承建,孟美容,吴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鲁承建。申请执行人孟美容。被执行人吴诚忠。关于鲁承建、孟美容诉吴诚忠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武仲调字第06000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承建、孟美容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吴诚忠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鲁承建、孟美容支付���屋租金3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鲁承建、孟美容支付逾期利息105元(暂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到2015年5月6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诚忠银行存款人民币30,45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惠运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梅祥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