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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4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建俊与张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俊,张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4826号原告朱建俊。被告张纵荣。原告朱建俊与被告张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玲芳人民陪审员  夏嘉玲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