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4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建俊与张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俊,张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4826号原告朱建俊。被告张纵荣。原告朱建俊与被告张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玲芳人民陪审员 夏嘉玲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