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其龙与上海凤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宝贵、华火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其龙。委托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凤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炎林,男,上海凤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宝贵。第三人华火明。第三人华仁明。第三人瞿德龙。第三人徐伟。上列五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其龙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凤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宝贵、华火明、华仁明、瞿德龙、徐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杨其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凤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杨其龙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凤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407元,减半收取计8,70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其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凤豆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邱建安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